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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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绿森园乡土树种种质资源圃有限公司 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金马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10月25日按月息12‰计算;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18‰计算;计算以上利息时须扣除已给付利息112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56600元; 二、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绿森园乡土树种种质资源圃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绿森园乡土树种种质资源圃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绿森园乡土树种种质资源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8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