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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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金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 淄博市博山通昆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75896.88元(截至2019年1月23日,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5277797.0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06875‰计算); 三、被告淄博市博山通昆铸造有限公司、淄博金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31.00元,由被告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淄博市博山通昆铸造有限公司、淄博金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