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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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海通宏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海通宏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3,261.58元。 二、被告***、被告***对被告武汉海通宏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87.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747.40元,由原告负担122.20元,三被告负担3,6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