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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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0595.31元及违约金11144元(已计至2021年8月11日,后段按日万分之四利率另计至债务清偿日止),合计51739.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成公司已交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