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13648.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本金813648.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即13636.48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7.08元,由原告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7.08元,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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