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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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78823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778823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8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86.33元,二被告共同负担74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