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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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邓小锋数码产品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邓小锋数码产品商行款项2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邓小锋数码产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