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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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30元,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负担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各负担40元。***、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