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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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68797.45元,其中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4215.52元,实际向***支付134581.93元; (返还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汇入其指定账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账号12×××08,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奥体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负担20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负担1496元。鉴定费1935元,由原告***负担38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负担1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