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保险理赔款共计115967元(理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开户行: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名称:***,账号:62×××7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1-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