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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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成裕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恩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强险赔偿款中30000元支付给被告青岛恩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各项损失33746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岛恩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原告***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对被告青岛天成裕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7元,减半收取4118.5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4006元,由原告***、原告***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