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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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骏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新颜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骏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颜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855,935元; 二、被告天津骏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颜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683,6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26元,由原告上海新颜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天津骏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