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透支本金4835.62元及利息、费用、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20日为1626.36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总计以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