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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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和合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638366.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7082.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9元(已减半计算,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67元,被告***负担1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