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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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按月利率0.585%计算,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坐落于临海市屋[不动产证明号:浙(2017)临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674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