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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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繁锦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市繁锦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借款5,753,660元; 二、被告六安市繁锦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以5,753,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8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0,487.81元,由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450元,被告六安市繁锦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03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