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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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玉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金玉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收益18,000元及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上海金玉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收益18,000元及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金玉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收益18,000元及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上海金玉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收益198,000元; 五、被告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金玉湾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10元,保全费1,690元,共计6,500元,由被告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应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