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上海台同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台同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货款1,694,276.4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台同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694,27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125元,减半收取10,5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鉴定费20,626.75元,合计诉讼费36,229.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台同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689.25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5,540元(已付20,320元,余款15,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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