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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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欧木业(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欧木业(上海)有限公司、SHENSHAORU(沈少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42,521.04元; 二、被告上欧木业(上海)有限公司、SHENSHAORU(沈少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截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借款利息363,224.82元; 三、被告上欧木业(上海)有限公司、SHENSHAORU(沈少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以1,942,521.0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10元,由原告***负担13,797.30元,由被告上欧木业(上海)有限公司、SHENSHAORU(沈少茹)共同负担28,01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上欧木业(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SHENSHAORU(沈少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