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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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借款本金7927.31元、利息7285.9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05月19日)、违约金2787.6元,合计18000.8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7927.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05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0元,合计32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