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都江堰市紫福物资供应处材料款54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5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7日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由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都江堰市紫福物资供应处律师费5000元 驳回都江堰市紫福物资供应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