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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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高安富汇汽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赔偿160605.94元,扣除其已支付的赔偿款18000元,还应赔偿142605.94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21.50元,被告***负担1488元(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