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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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返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21年11月5日以前所产生的利息为34790.23元;2021年11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224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