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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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2444.3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21年9月8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2444.3元,2021年9月8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银行系统内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案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