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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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183.35元,利息4680.94元,并支付2021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利息2944.64元,并支付2021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