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911.77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的利息81754.39元(含正常利息64061.68元、复利6576.33元、罚息11116.38元),本息合计378666.16元; 二、***、***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08%的标准向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借款本金的罚息及尚欠正常利息的复利直至贷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绥芬河市西城区三组团B12幢-1层10(产权证号:5××7、抵押登记权利证号:黑(2017)绥芬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1号)、绥芬河市西城区三组团B4-1层10(产权证号:5××7、抵押登记权利证号:黑(2017)绥芬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绥芬河市西城区三组团C6幢1层26(产权证号:5××8、抵押登记权利证号:黑(2017)绥芬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的三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9.99元,其它诉讼费600元,合计7579.9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