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充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充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及违约金(以8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4%/年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南充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