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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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市丰台区振华民生学校 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丰台区振华民生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租金849080元; 二、北京市丰台区振华民生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849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9元,由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8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丰台区振华民生学校负担5495元(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北京市丰台区振华民生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