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建华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案涉《产品买卖(运输)合同》中已生产但未交付的5089米仿木桩的部分继续履行,其余部分不再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货款490120元,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应于被告(反诉原告)***履行前述货款给付义务后三日内将已生产但未交付的5089米仿木桩交付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应予以配合接收货物(货物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西中堡村村西口西中堡桥旁,由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责运输,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受取为4444.5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受取为3154.7元,共计759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5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