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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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34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342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342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为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蔡建华1648423.9元; 四、驳回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90元,由蔡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90元,由蔡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