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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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1 714.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3702.85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61 714.1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 三、原告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车辆(北京现代牌,车牌号渝FXXXXX)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