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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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截止到2021年3月9日贷款本金119360.71元、利息477.48元以及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还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 二、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