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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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南区王成琼食品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巴南区王成琼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巴南区王成琼食品店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巴南区王成琼食品店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