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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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潼南区聚世佳铝材销售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潼南区聚世佳铝材销售经营部支付货款35 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6元,减半收取计3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