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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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长乐坪旅游文化广场商品房4单元3层040302号房交付原告***; 二、被告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07.00元,并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交付房屋之日止以26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4.00元,减半收取计1467.00元,由原告***负担500.00元,被告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6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