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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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清徐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1民初222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柳杜乡西青堆村农民。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清徐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王金龙,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清徐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19年10月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银威威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郝宇飞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