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曹**焜、钱丹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000元,利息、违约金24,214.13元,合计124,214.13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计算利率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 二、曹天保、曹成水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曹**焜、钱丹凤追偿。 如果曹**焜、钱丹凤、曹天保、曹成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曹**焜、钱丹凤、曹天保、曹成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