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161.8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前项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相应的透支本金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普惠金融卡分期还款协议(信用类)》等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除本金外其他全部费用(该全部费用总和的费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49元,减半收取计57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