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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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共计3963.72元,2021年4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前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99.09元,减半收取计699.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