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833.4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计435.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