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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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75.54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偿清本金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含年费、手续费、违约金),但利息与费用(含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同期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级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