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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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前期利息17773.17元,合计317773.17元,以及从2021年6月2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97‰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1.97‰计收复利); 二、若***逾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提供的位于福建省古田县的房产在最高额730000元限额内享有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303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