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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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29245.66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3441.71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0月2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计316.5元,由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6元,***、***、***负担3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