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津0104执69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02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1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6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1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1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五、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1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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