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津0104执69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02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1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6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1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1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五、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1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