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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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4414.7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665.6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以9465.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以9541.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以12742.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被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元,由被告***、***连带负担63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