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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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浦城县富通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4日起至全部购房定金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250元,由***负担200元,由浦城县富通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浦城县富通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大厅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