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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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商银行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华商银行广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华商银行广州分行借款953220.42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5月30日罚息163.33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53220.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并以年利率4.8%加59个基点后上浮50%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华商银行广州分行利息29227.20元及复利(截至2021年5月30日复利589.31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9227.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并以年利率4.8%加59个基点后上浮50%为限); 四、原告华商银行广州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翠西路18号2幢804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