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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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611.63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1年2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5423.45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本金57611.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限】;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对登记***、***名下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东侧套房【房屋所有权证: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0××9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725.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