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友邦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款项182911.02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被告重庆市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原告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