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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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171650元; 二、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资金占用利息(以17165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